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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交易条款

标准交易条款


部分I 一般条款

1. 无论收费与否,由本文件上显示的公司承接的所有业务,包括任何建议、服务信息都根据以下阐明的条款进行交易。所有其他的条款和运输条约都被排除。如果顾客希望不按照这些条款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当有关特殊的要求或者价格的变动以书面形式由本公司董事或者秘书签署时,这样的特殊要求和价格变动才能生效。除了前述规定之外,本公司的代理人或者雇员没有公司授权去放弃或者更改这些条款。在本公司与其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强制性贸易惯例立法或者海事或者民事法律的地方,本公司有权享有由这些立法赋予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权利、免责、除外责任和责任限制。如果任何条款与这样的立法相冲突,仅限于发生冲突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i.)本公司为货运代理人,根据下列条款,本公司有权安排所有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或者搬运或者任何顾客要求的其他服务,作顾客的代理人,或者作为主合同方提供所有或任何部分服务。这些条款中的“货物”一词应当包括任何包装、集装箱或者装货设备。

 

(ii.)当本公司作为代理人之时,就货物的运输运输、仓储、包装或搬运或者其他任何与之相关的实际服务,本公司并没有与或者意图与顾客签订任何合同,本公司仅代表顾客谨慎地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因此顾客与这样的第三方直接建立合同关系。

 

(iii.)如果某种程度上本公司通过自己的雇员履行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或者搬运的业务或者其他任何顾客要求的服务,本公司应当视为作为主合同方提供这样的服务或者部分服务。

 

(iv.)在本公司声称自己是某货物运输航线或部分航线经营人,并已经接受通过该航线运输货物的指示时,本公司应视作为主合同方提供这样的运输或部分运输服务,并无损于本公司作为代理人或者作为主合同方安排任何服务的论点,除非本公司获取提单或其他文件以证明承运人和顾客或所有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

 

(v.)除了前述第(iv)款所述的情况,在本公司为了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或搬运或者其他相关服务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地方,本公司应当认定为代理人。而这样的合同应当由顾客或者货物所有人作为委托人而生效,无论顾客或货主在合同中是否具名或者本公司披露其为代理人。

 

(vi.)任何服务的收费或协议收取固定费率的行为,不应自动认定为本公司作为代理人安排这样的服务或者作为主合同方提供这样的服务。

3. 顾客保证其为所涉业务的货物所有人或授权代理人,并进一步保证其被授权去接受或正在接受这些条款,不仅为了自己,也作为代表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他任何可能与货物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下简称为“所有人”)的代理人。

 

4. 估价和报价是在立即接受的基础上给出的并可被撤回或修改。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协商同意,在估价和报价被接受之后,万一汇率、运费率、保费率或者其他任何收费发生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变动,本公司仍有权对报价或收费进行修改并且无需通知。

 

5. 顾客保证货物本身所载明或者顾客提供的货物具体情况是正确的。所有的指示和描述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或电传)告知本公司。就口头指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直到口头指示被书面确认之时为止。

 

6.(i.)除非本公司被书面指示从事货物包装工作,否则顾客应当保证所有货    物已被妥善、充分地包装和/或准备。

 

(ii.)当现场代理人在展品返运或继续转运过程中可能被指示重新包装货物,专业设备和包装人员将不配备。当合理地照管义务已被履行之后,对于包装的欠缺索赔,本公司或现场代理不负责。

 

7. 除非顾客给予书面指示,否则没有保险将投保。所有由本公司投保的保险都将运用保险公司或投保人承保的一般保险条款和除外责任。本公司没有责任对每票货物申请单独的保单,但是除非在预约保单上已声明。尽管保单上的保费率可能与本公司向顾客收取的不同,本公司绝不应当视为保险人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因任何原因产生保险责任纠纷,顾客仅有权向保险人追索保险责任。然而,本条款不能妨碍顾客因本公司在投保过程中的任何过失而向本公司索赔的权利。

 

8. 除非之前有书面的特殊安排,本公司将不接受或处理任何有害的、危险的、或易燃或易爆的货物或者任何可能引起损坏的货物。无论如何,如果顾客在没有书面特殊安排前提下将任何这样的货物交给本公司或使本公司处理这样的货物,其应当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而不论由这样的货物引起或者与之相关,其还应当补偿本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索赔、损害、费用并且货物可由本公司或其他任何照管货物的人决定在合适的时候予以销毁或处理。如果这样的货物是在有书面特殊安排的前提下被接受的,经过本公司与顾客合理的联络之后,因威胁到其他货物、财产或生命、健康时这样货物也可被销毁或处理。“可能引起损害的货物”包括可能藏有有害虫类的货物。

 

 

9. 除非之前有书面的特殊安排,本公司不接受金块、硬币、贵重宝石、珠宝、有价证券、古董、字画、活动物或植物。如果没有任何书面的特殊安排,顾客将这样的货物交给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处理,无论如何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10. 本公司不负责安排所运、仓储和处理的货物与其他顾客货物的分票业务。

 

11. 本公司有权由顾客承担费用以销售或处理货物:

 

(i)     在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出具给顾客为期21天的通知,或,在本公司尽管经合理的努力还是找不到顾客,且在货物已经处于本公司掌管下90天之后,所有在本公司看来无法被运送的货物,或是因为他们的地址不正确或是不充分,或是因为收货人没有领取或接收这批货物,或是其他任何原因, 以及

(ii)    在本公司没有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到达后应立即提取的易腐烂的货物,或是地址、标示不充分、或不正确的易腐烂的货物,或是在本公司看来在运送、存贮或处理过程中可能腐烂的货物。

 

12.在顾客或货主付款到期时,本公司应对所有的货物或与全部拖欠金额的货物相关的文件有一般留置权,而且本公司有权要求由顾客承担费用以销售或处理这些货物或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出具给顾客为期28天的通知,并要求用销售或处理这些货物或文件所得的钱来偿还应付给本公司的付款。

 

13.(i)应付给本公司的所有金额要按照本公司要求以发票或其他形式付款。付款金额不能进行扣减,也不能因为任何索赔,反索赔或抵消而拒付或延期付款。

 

(ii) 关于所有延期付给本公司的付款,在这些金额过期未付期间,本公司有权收取利息,利息按照自付款过期之日起按每月2%的付款金额(复利月息)计算直到付款为止。

 

(iii) 当应付且属于本公司的未付的款项不得不从顾客处追收时,所有的合法的与此追收和/或强制执行在这些条款下本公司所有权利和获得的判决相关的花费和费用,应由顾客在补偿的基础上承担,且顾客在此同意补偿本公司这些合法或其他的花费和费用。

 

14. (i)在收到向收货人或其他人征收运费、关税、花费或其他费用的指令的前提下货物被接收或处理时,如果在付款到期时,收货人或其他人还没有付款的话,顾客仍应对以上费用承担支付责任。

 

(ii) 本公司应有权在这些运输条款下,不仅是针对顾客,而且是只要本公司认为合适,可针对发货人、和/或收货人,和/或货主,强制执行顾客的所有责任,或追偿在这些运输条款下顾客应付的所有金额。

 

(iii)  在下列情况下货物被托运时,

(a) 按照条款,它们应在交货时付款,但因为某种原因并没有全额付款,或

(b) 按照条款,本公司应在收到货运代理人的运输证明、货代提单、提货单或相似的文件时,才可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处。但由于本公司在没有要求收到这样的文件,货物在收货人全额付款前就被送到收货人处

当顾客应要求出具一份书面的权益转让书给本公司以转让所有顾客拥有的货物物权、利益以及接受货款的权利时,本公司会有绝对的自由权来决定偿还顾客那部分没有支付的款项,并且,顾客应与本公司紧密合作以执行所有转让的权利。

 

15.(i)无论什么情况下,就间接损失和市场损失,本公司都不应对顾客或货主承担责任。

 

(ii)在无损于其他运输条约或本公司可用的其他抗辩理由的前提下,无论如何,关于顾客或货主因延迟交付或者绕航而遭受的损失,如果金额超过本公司就相关交易收取的费用两倍,本公司决不应对此负责。

16.本公司的所有赔偿责任,无论是如何引起的,且尽管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可能无法解释,决不超过

(i)     相关货物的价值,或

(ii)    以相关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吨1000美元,

以较低的为准。

 

17. 顾客或货主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并通知本公司

(i)     就明显的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收货时通知本公司。

(ii)    就货物的其他损失或损坏,在货物运输结束后7天以内。

(iii)  就延迟交付或未交付货物,在应当交付日期之后的14天内。

(iv)    就其他任何情况,应在引起索赔的事故发生之日起14天内。

 

如前所述,没有按期向本公司提出或通知的索赔应被视作放弃和绝对禁止,除非顾客或货主能够证明他不可能遵循这些时间限制,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提出的索赔的话,任何索赔也都应被禁止。

 

18.不能以任何理由针对以下对象提出索赔,

(i)     本公司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ii)    本公司任何母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除非是这类公司参与履行了顾客与这类公司根据第21或22条签署的合同。

其试图强加给个人或这些公司与本公司所操作的业务或与货物相关的任何责任。为了此条款的目的,本公司强调本公司以前述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

 

19.对于本公司在履行任何合同项下义务的过程中遭受的或发生的所有关税、税款、付款、罚金、花费、损失、损坏(包括身体伤害)和超出根据这些条款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的超出部分,包括赔偿其他人对顾客或货主提出的索赔的所有责任。

 

部分II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

20. 下列的21条到25条适用于本公司根据第2条作为顾客代理人的情况。

 

21. 本公司应当有权签署合同:

(i.)为了货物通过任何航线或者任何方式进行运输;

(ii.)为了货物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由任何人进行仓储、包装或者搬运。

 

如果本公司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必要的或者履行合同附随的,本公司可以依本公司合理的判断作出这样的行为。如果为了顾客的利益,本公司认为是必要的或者希望这样做,本公司可以不理会顾客的任何指示。尽管如前述本公司可以不理会顾客的指示,顾客如果明确授权本公司这样做并代表顾客签署合同,所有的代理行为和合同将约束顾客。

22.本公司有权委托其母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商行或公司作为代理人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本公司与顾客之间的合同是本公司代表自己的制定的,并且也是作为代理人代表母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制定的,这样的公司也有权享受合同的权利。顾客不得向这样的公司索赔超出本公司接受的这些条款下的额外责任。

 

23.(i.)除非顾客明确的书面指示,就任何货物的性质或价值或者任何特殊的交付利益,本公司没有义务为了任何法律或条约或合同作出任何声明。

 

   (ii.)除非顾客之前明确书面给予相反的指示,在根据承运人、仓库经营人或其他人承担责任的程度而选择的费率的情况下,货物可能由顾客承担风险以最低的费率或没有作出声明价值(可选)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处理其他附加业务。

 

24.本公司有权保留并受付所有通常可以保留或应当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所有中介费、佣金、津贴和其他报酬。

 

25.除非本公司或其雇员存在疏忽,本公司不负责向顾客或货主赔偿因未遵守或者错误地执行顾客或货主的指令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者因任何过失而完全或部分未履行义务(无论这样的义务在合同中有规定与否)。

 

部分III本公司作为主合同方

26.下列的27条到29条适用于本公司根据第2条作为主合同方的情况。

 

27.本公司并非公共承运人,所有的交易仅基于这些条款。

 

28.除非本公司或其雇员或本公司聘用的分包商或其雇员存在疏忽,正如上述第25条的规定,本公司不负责向顾客或货主赔偿损失或损坏。

 

29.根据可适用的强制性立法,对于本公司或本公司聘用的任何分包商为合同项下承运人的情况,本公司享有这样的立法赋予承运人的所有的权利、免责、除外责任和责任限制。并且,如果任何条款与这样的立法不一致,仅限于不一致之处无效。

 

部分IV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30.这些条款、任何行为或合同应当适用中國法律。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对于由任何行为或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危险货物(航空)

航空承运的货物的内在性质不应当威胁到飞机、乘客或机组的安全。然而,只要数量限制在规定的数额内并且货物包装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当前版本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民间航空组织技术指导中规定的要求,某些危险货物还是能被接受承运的。在货物交付运输之前,必须取得航空公司接受危险货物的同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当前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声明应当一式两份以适合的危险品形式附随在每票危险货物的委托之内,格式如下:

 

“本人在此声明本票委托货物的货运名称已经完全准确地描述,并且,根据可适用的国际和国内法规,本票货物也已被妥善地分类、包装、标示和标签,各方面均处于良好的状态,符合航空货物运输的要求。”

 

使用顾客自己的表格并不违反这些条款。